一检验测试的机构被罚5万负责人被各罚1万

来源:高浓度臭氧检测仪    发布时间:2024-08-09 21:32:14

近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处罚〔2024〕287号,对湖北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负责人肖某、胡某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00元。共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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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处罚〔2024〕287号,对湖北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负责人肖某、胡某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00元。共计80000元。

  2024年3月18日,我局收到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仙桃分院线索移交函,称其在对位于仙桃市陈场镇的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开展的计量工作中,发现由湖北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校准证书等检测证明文件共计29份,其中部分证书、报告涉嫌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调取了由当事人出具给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29份证书,发现该证书署名公司为深圳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深圳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寄送了移交清单内的29份证书复印件、协助辨认通知书:仙桃市监辨通【2024】15-001号及附件等材料,要求深圳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辨认寄送的29份证书是否为该公司出具。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深圳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寄送给我单位的辨认通知书回复函,说明上述署名为深圳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校准、检测证书不是由该公司出具,且不存在权属关系。2024年4月17日,市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业务主管胡某与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对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计量器具的校准检测意见,签订了计量器具校准报价单,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后支付给当事人用于校准检测的费用10000元。在接到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计量业务单后,当事人负责人肖某冒用深圳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自行制作完证书编号为ZHWH0(老化试验箱)、ZHWH8(织物阻燃性能测试仪)、ZHWH0(口罩合成血液穿透测试仪)、ZHWH7(医用防护合成血液穿透实验仪)、ZHWH6(浮游菌采样器)、ZHWH7(压差表)、ZHWH3(织物摩擦带电测试仪)、ZHWH8(渗水性测定仪)、ZHWH9(织物沾水渡测定仪)、ZHWH0(无纺布干态落絮测试仪)、ZHWH3(织物胀破强度仪)、ZHWH2(阻湿态微生物穿透测试仪)、ZHWH7(压差表)、ZHWH4(压差表)、ZHWH5(洁净工作台)、ZHWH5(尘埃粒子计数器)、ZHWH5(电热恒温培养箱)、ZHWH1(口罩密封性测试仪)、ZHWH4(风量仪)、ZHWH3(生物安全柜)、ZHWH1(阻干态微生物穿透实验仪)ZHWH5(电子天平)、ZHWH0(百分之一天平)、ZHWH1(百分之一天平)、ZHWH2(万分之一天平)、ZHWH1(静电衰减性测试仪)、ZHWH3(数字声级计)、ZHWH5(口罩颗粒物过滤效率及气流阻力测试仪)、ZHWH6(立式蒸汽压力灭菌器)的29份虚假证书后,交由当事人业务主管胡某出具并交付给湖北仙盟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等人员的询问及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网的查询发现,当事人没有认可的计量校准实验室,没有以上老化试验箱、织物阻燃性能测试仪、口罩合成血液穿透测试仪、医用防护合成血液穿透实验仪、浮游菌采样器、压差表、织物摩擦带电测试仪、渗水性测定仪、织物沾水渡测定仪、无纺布干态落絮测试仪、织物胀破强度仪、阻湿态微生物穿透测试仪、洁净工作台、尘埃粒子计数器、电热恒温培养箱、口罩密封性测试仪、风量仪、生物安全柜、阻干态微生物穿透实验仪、电子天平、百分之一天平、万分之一天平、静电衰减性测试仪、数字声级计、口罩颗粒物过滤效率及气流阻力测试仪、立式蒸汽压力灭菌器26类计量器具的校准检测资质。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仙桃市监罚告〔2024〕253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出具虚假的计量器具校准及检测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的计量器具校准及检测证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及其负责人、业务主管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及当事人负责人肖某、当事人业务主管胡某的处罚予以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收回其签发的虚假证书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湖北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湖北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肖某、胡某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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