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
来源:高浓度臭氧检测仪 发布时间:2024-03-12 20:35:10为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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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
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引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矿山企业组织自查自改,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提升矿山事故防控能力,力争全市矿山领域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的工作目标。
全市已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作业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并将在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同步纳入整治范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5日前)。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6日至4月30日)。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执法一处。同时,各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专家成立执法工作组,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在5月底前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县(区)政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对“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要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前完成检查。同时,市、县(区)要在67月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1日)。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对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同时,要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并按不低于20%比例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回头看”抽查检查。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结束后,市、县(区)安委会要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4个方面15项任务。
(1)安全基础管理专项整治。矿山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设备检验检测、图纸资料管理、内部考核等基础工作开展情况;涉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及各类技术报告真实性情况。
(2)矿山队伍建设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情况。其中:煤矿企业要按《基本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矿长、总工程师及实现机械化开采煤矿的机电副矿长应具备全日制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成人教育脱产学习两年以上的煤矿相关专业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全日制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后续取得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所有煤矿均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设地质副总工程师或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开展“安全班组建设年”活动,完善班组评估制度,制定班组定员标准,按要求配备正、副班组长、安全员,特聘1名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并建立班组登记册。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要求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尾矿(水工)、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
(3)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煤矿基础信息、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监控、水文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系统,对擅自修改系统数据、擅自关闭上传软件或上传虚假数据、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及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关煤矿,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未按期实现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煤矿,责令停产整改。梳理完善非煤矿山在线监测系统,确保井下气体、环境、地压、风门开停等在线监测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凡是未建立在线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的地下矿山,必须停产整改。
(4)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打击“六假六超”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况,采掘部署和“三量”情况,采掘接续紧张矿井落实停产限产减产措施情况,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情况,限期保留矿井落实采掘规划和采掘部署及审批情况,升级改造矿井严格按照相关条件、程序、标准等要求启动建设情况,长期停产停建和即将关闭退出煤矿落实“电子封条”、限制供电、停供火工品、定期巡查、驻矿盯守等措施情况。
(5)矿山建设项目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安全准入、资质能力、施工过程安全防范、灾害防治、监管执法等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建设施工情况,落实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等,打击整治安全生产手续不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6)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7)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8)防汛安全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蓝色及以上暴雨预警信息停产撤人制度,并在汛前集中开展1次隐患排查整治。煤矿重点排查整治矿井供电系统、主要通风机、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泵站、地面变电站的防雷设施完好情况,矿井采空区、周边老窑、关闭矿井积水情况,地面防洪沟渠完好情况,应急排水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上述区域、设施针对极端天气防大灾、防巨灾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汛期专项排查方案、联合应急演练计划,配备1名专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人员,地下矿山要重点排查采空区、地表塌陷裂缝区和废弃井口封堵,井口防洪水倒灌设施储备运行等情况,露天矿山要重点排查采场、排土场周边截排水沟设施,排水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边坡参数与设计符合性等情况,尾矿库要重点排查坝体和排洪设施完好性,排洪系统质量检测,调洪演算等情况。
(9)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整治。聚焦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区、瓦斯富集区、井下火区,全面查清矿井隐蔽致灾因素和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的工作情况。
(10)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煤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编制、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瓦斯灾害治理能力评估、瓦斯抽采系统能力评估、瓦斯参数测定、瓦斯抽采效果检验、达标评判等工作开展情况。通风系统调整、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动火作业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工作落实和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机械排水的煤矿自动排水系统建设情况,矿井、水平的每日正常排水时间不得大于10个小时。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和最大排水能力不能满足历史最大涌水量需求的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的潜水泵。
(11)顶板管理专项整治。落实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锚杆支护巷道、架棚巷道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工作情况;落实顶板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位移监测、现场管理制度工作情况;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时加强顶板支护措施情况。
(12)运输系统专项整治。采煤工作面的机巷、风巷有坡度变化采用多台绞车接力运输的,是否实施无极绳、单轨吊等改造工程。是否开展对各类绞车运行区间实施人员位置监测分站安装工程,实现人员误入报警或者自动停机功能。带式输送机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温度、烟雾监测、自动洒水和张紧力下降等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提升绞车是否装设过卷、超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位置指示、闸瓦间隙、松绳、减速功能、错向运行等保护,并正常运行。倾斜井巷防跑车装置、“一坡三挡”是否灵敏可靠。架空人车是否装设有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断轴等保护装置。
(13)供电系统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矿井“双电源,双回路”供电运行情况,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煤矿要停产整顿。双回路供电电源线路不得“T”接其它负荷,确保供电可靠;当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要带电热备用,备用电源能够在10min内投入使用。矿井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有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等要求。曾发生供电外网无计划停电或供电电源来自同一区域变电所的煤矿是否建立应急备用电源,备用电源能力是否满足监控、排水、通风等应急状态下撤人用电的要求。
(14)风险管控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重大设备感知、动态水文监测等系统运行情况;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报警的追查处理和追责问责情况;出现事故征兆、超限报警、暴雨预警、地震地灾时应急避险撤人情况;常态化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凡发生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故障报警的煤矿,一律立即实施“双探头”监控。所有煤矿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增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15)采掘接续专项整治。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发展规划、开拓部署、采掘布局、灾害治理计划、“三量”保障、经营指标等情况,全面排查采掘接续情况,重点整治“三量”失衡、采掘作业点个数不符合规定、采掘接续紧张未主动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等突出问题。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要立即纠正并追责。
(16)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聚焦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水、火、冲击地压、冒顶片帮、中毒窒息、坠罐、跑车、尾矿库漫坝溃坝、露天矿山滑坡、排土场垮塌等重大灾害,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发现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避让等安全防范措施。
(17)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等5个方面,重点整治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18)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露天转井工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19)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
(20)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专项整治。进一步调查核实矿山周边采空区和本矿山采空区情况,摸清采空区体积,单个采空区体积,是否留足与采空区的隔离矿柱;与采空区连通的矿山,是否采取防范措施,采用的防范措施能否确保采空区坍塌确保人员安全等。
(21)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专项整治。地下矿山有人作业或巡检期间,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备用电机到位,并设置更换电机装置。井下各巷道必须保持风质、风量、风速,严禁出现无风、微风巷道。采场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并保持足够风量,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掘作面、机电硐室等各用风地点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2)尾矿库排洪系统专项整治。汇水面积与设计是否增加,是否有设计以外的水排入库区;排洪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定期检测;截洪沟、排洪沟内保持干净畅通,建立定期清理台账。防止溢洪塔倾斜、倒塌措施是否到位;泄洪隧洞、排洪斜槽是否保持畅通,建立溢洪塔、泄洪隧洞、排洪斜槽定期检查维护台账。
4.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全面查找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方案整改,及时销号验收,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
5.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覆盖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6.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和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与现场脱节,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发现难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要主动停产或整体托管给有能力的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7.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矿山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以学习煤矿“一规程三细则”和非煤矿山“两规程”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和“反三违”专题教育,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考试和实操测试,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8.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所有煤矿建成紧急呼叫系统。
9.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矿山灾害特点和近年来事故暴露出来的明显问题,适时开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专项和重点监管执法检查,推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粉尘、冒顶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煤矿检查范围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检查重点聚焦井工煤矿的13个方面、465项内容。非煤矿山检查范围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采取“电子封条”和物理封闭措施的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井工转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所有尾矿库“头顶库”和无主库,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检查重点聚焦15个方面、210项内容(详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10.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将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重点检查范畴,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11.扎实开展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帮扶督导。市安办要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对国家级非煤矿山重点监管县和重点煤矿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督导检查,推动“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的落实,深入开展整治攻坚。
12.全方面开展监管能力自查自改。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聚焦履行矿山安全监管核心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明显问题,积极推动监管能力提升。
13.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解读《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深刻领会整治的意义和目的,确保工作实效。
14.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重点检查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15.推动部门监管责任落实。重点检查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是否制定并严格实施监管执法计划,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推动矿山企业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建设,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为有序推进全市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安委会成立以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小组下设煤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
各县(区)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分别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列出时间节点,安排专人负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整治方案和具体联系人员要在4月5日前报市安办。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产业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辖区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在年底前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特点,全面查找辖区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老大难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逐项制定监管措施,逐步解决矿山领域安全顽疾。同时,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从采场布置、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做好定向指导帮扶,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
(三)严格监管执法,务求工作实效。各县(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类分级监管原则,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建立隐患清单,督促矿山企业抓好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坚决挂牌督办,对综合整治工作不落实、自查整改走过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冒险生产的矿山,要依法追究矿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综合整治效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确保整治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综合整治行动,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积极营造浓厚的综合整治氛围。同时,从4月开始,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报市安办,在12月20日前将区域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办,总结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重点县(区)的“一县一策”“一企一策”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形成完整的矿山综合整治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