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济宁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14 07:22:52 作者:易游游戏平台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济宁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当前,臭氧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的因素,特别是6-9月臭氧问题尤为突出。为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鲁环发〔2020〕27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市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时段(6-9月)臭氧生成的前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的污染管控,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目标定量化、措施精细化、治理协同化、管理差异化的原则,坚持长期治理和短期攻坚相衔接,全面加强VOCs和NOx综合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公司综合效益,切实加强VOCs污染控制,提升VOCs治理能力,实现VOCs和NOx排放量显而易见地下降,有效遏制夏季O3污染。

  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严控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倍量削减,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提升VOCs集中排放工业区和传统产业聚集区产业准入标准,鼓励聘请行业专家团队制定小涂装、小印刷、小化工等传统产业聚集区整治提升标准,树立一批行业标杆企业,清理整顿治理无望的不达标企业,促进VOCs集中排放工业区和传统产业聚集区污染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党委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对国家已颁布行业原辅材料替代要求的,提高应用普及率。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标准要求。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把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

  督促相关企业参照《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点对点排查逸散点位收集情况及效果,确定治理提升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清单。企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选择高效的收集方式,确保逸散废气收集做到应收尽收、适宜高效、科学全面。2020年7月1日起全方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对照规定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按要求妥善处置,不得到处乱丢;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不小于2000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规定要求开展LDAR工作。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的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动避开O3污染高峰期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全市石化、化工、涂装和印刷等VOCs重点行业的市级100家重点企业和县级392家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兼顾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确保达到VOCs排放标准和行业政策有关要求,全市492家重点企业要于6月底之前完成治理,逾期不能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按照“一企一策”完成治理的企业,开展现有VOCs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VOCs收集、治理要求实施停产治理,直至整改完成达标排放。对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要重点加强效果评估。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来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VOCs处理系统应与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保持同步运行,根据处理工艺,处理设施通常应略早于生产设备启动、略晚于生产设备停止。VOCs废气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因安全等因素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夏季错时作业,原则上6-9月每日10时-16时禁止生产作业,对使用先进治理技术、治理效果较好的企业,可免于错时作业。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的抽查力度,综合评判治理设施运行绩效。着重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企业的去除率。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检修,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各县(市、区)要组织各园区管委会,结合园区产业体系特性和VOCs治理重点,制定园区综合治理方案,统一完成时限、统一治理标准。6月底前,各县(市、区)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同一乡镇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各县(市、区)要重点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机械加工、船舶修造、纺织服装等10个行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30个行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针对企业集群特点,深入分析集群现状,明确集群发展定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效提升集群综合治理水平。对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未满足有关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采取优化组合、限制生产、限期淘汰等相应措施。对相对集中的企业集群,探索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

  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有条件的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全力抓好区域内企业集群治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结合区域内产业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集群清单,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充分发挥国企央企在重点行业中的带头作用,树立行业企业标杆,引导企业建立环保对标制度,提高整体治理水平。

  加大对涉VOCs、NOx“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重点对小涂装、小印刷和小化工,以及使用加热、供热设备或其他生产环节排放NOx的企业开展“回头看”。对关停取缔类的,严防死灰复燃;对整改提升类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复产。各县(市、区)要在全面开展“回头看”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开展动态排查整治,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坚决“发现一起、查处清理取缔一起”。(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加强重型柴油车尾气污染防治。以重型柴油货车为重点,全面抽查公交、环卫、客运、物流和港口、煤矿、矿山及各类工业企业等“用车大户”(自有或日用1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不定期入户检测尾气达标排放情况,特别是在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工业企业、非煤矿山、石材加工、大型农贸市场、港口码头、煤矿、储煤场及经营性矸石场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托车辆治超站强化重点路段等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严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以及尾气达标情况,发挥好“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机制。严查市主城区渣土车无安装GPS定位、无备案手续等“黑渣土车”上路行驶、“冒黑烟”尾气排放不达标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实施重型载货汽车运输管控。凡日常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用车企业管控范围,在6-9月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各重点用车企业须在厂区所有重型载货汽车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具备车牌识别功能,并将车辆基本信息全部纳入市县两级网格化监管平台,实施全天候监控。凡未申报未纳入的,强化管控期间不准进出厂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能源局、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30号)要求,在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基础上,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排放检测、超标撤场等监管制度,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鼓励设备产权单位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治理。各县(市、区)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排放的源头管理,开展辖区内的机械租赁市场整顿,达不到排放要求的设备不得对外租赁,对违规租赁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屡查屡犯的依法依规清出市场。加强非道路移动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非道路机械使用责任制度。对违规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屡查屡犯的依法依规清出市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加强城区市政环卫作业车辆整治。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以城区市政环卫作业车辆作为试点,推广使用电动车辆替代天然气和柴油车辆;同时推进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改造条件的车辆,积极探索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治理,完成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加强城区出租车整治。对主城区出租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尾气符合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准许其正常运营;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交管部门不予车辆登记,审批部门不予发放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对检测不合格的出租车进行尾气排放治理,确保“达标排放一辆,投入运营一辆”。整治油改气改装市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厂,对有经营许可的改装厂严格监管,改装质量不合格导致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厂家撤销改装资质。对具有正规资质的改装厂进行筛选,确定“油改气”合格厂家名录。名录之外的其他厂家不得承接出租车改装业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更新,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出租汽车报废规定,出台鼓励提前更新的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

  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进行监测,建立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运行规程,每天记录气体流量、系统压力、发油量等。6月底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运输过程油气排放。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卸油应采用浸没式,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6-9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鼓励加油站开展夜间加油降价促销活动,将降价促销时间调整至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鼓励市民在夜间加油;加油站原则上避开白天时段(8时-18时)卸油。(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向企业宣传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理念。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区域内VOCs控制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生产环节,建立管理清单。

  6月底前,各县(市、区)对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本区域内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实现指导帮扶全覆盖。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理处罚。做好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对于整改进度缓慢或滞后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在标准实施前完成。

  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等恶劣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排放企业专项执法,县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涉

  )的有机废气(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储油库、加油站人工量油。

  开展监测执法联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监督性抽测。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将所有VOCs排放企业纳入帮扶范围,市级每季度组织一次VOCs排放企业专项帮扶,县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帮扶。依法查处VOCs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擅自停用、稀释排放行为、未及时更换吸附剂或催化剂等耗材导致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VOCs浓度。

  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帮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各地,查找问题、把脉会诊,针对共性问题、明显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VOCs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地方和企业解决VOCs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紧盯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全面监督VOCs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将组织技术团队开展定点帮扶。

  清理整顿VOCs综合治理市场环境。针对VOCs末端治理工程、第三方检测、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维等存在低价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规范行为,凡在执法检查中因治理工程质量问题、检测数据造假问题、监控设备质量问题等非排污单位责任导致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将相关服务方纳入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自处罚之日起一年内禁止进入济宁市场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加快完善VOCs环境监测网。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已开展VOCs监测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采样和监测方法,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县(市、区),要参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抓紧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将市级100家重点企业和县级392家重点企业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抽查监测,覆盖率20%以上,其他非重点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抽查监测,覆盖率10%以上。开展VOCs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等专项督查,对使用不能真实反映VOCs排放水平的监控设施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实施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依法进行处罚,对VOCs排放量较大、O3污染较重的县(市、区),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数据直联;对开展手工监测的县(市、区),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安排手工采样日期和时间,O3污染过程要加密监测,探索主要VOCs物质浓度变化及传输规律。6-9月,各县(市、区)组织对排查出的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园区或厂界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向社会公布。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数据汇总和综合分析,编制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报告并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县(市、区)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和网格化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6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O3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O3生成的主要VOCs种类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

  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各县(市、区)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开。针对全市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符合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大于0.5kg/h或排气量大于15000m3/h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要求,完成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装置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鼓励各县(市、区)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装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加大餐饮油烟治理、油烟排放检测等资金的投入力度,强化餐饮油烟先进治理技术及油烟净化设备提升,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定期提交餐饮油烟排放监测报告,并主动公示相关信息。严查餐饮项目“无照无证”,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和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新建餐饮项目合理选址,对选址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餐饮项目不予审批,开展环评备案餐饮项目抽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在主城区人口密集区范围内,依托各镇街网格化监管平台,试点建设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排放油烟的实时监控,并向社会公布监控结果,提高环保监管能力。(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开展干洗行业治理。干洗经营单位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选用配有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并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同时建立使用台账。干洗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妥善处理。(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强化道路保湿降温作业。对市区主次干道、人口密集区域周边等道路进一步规范冲、刷、吸、扫、喷作业模式,有效降温以降低对臭氧生成的影响。作业采取16小时机械式+人工清洗保洁方式,对核心区周边、城区主干道、城区外环快速路、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进行湿扫;早6时-晚8时,多功能道路养护车对区域内人行便道和自行车道进行冲洗作业两遍,其余时间暂停作业;洒水车和雾炮车全天循环作业,凌晨0时-12时,17时-晚23时,每3小时作业一遍,午间高温时段(12时-17时)每小时作业一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高温时段市政等涉VOCs施工实施错时作业。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等作业时间,在10时-16时高温时段,禁止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户外作业,减少VOCs排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夏季VOCs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区域的VOCs治理攻坚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属地推进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加强协调调度,加大跟踪督办,强化通报约谈,持续考核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管指导,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抓好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任务。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将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30%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差别化管理,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对于标杆企业,在环境执法、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践行“放管服”改革精神,鼓励企业、集群或园区主动开展自愿减排工作,与政府签订VOCs减排协议,主动承诺遵守更严格的VOCs排放要求,实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务。对VOCs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密执法频次,依法严处。将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科技支撑对企业环境治理水平提升的帮扶力度,推进先进技术解决企业排污防治难题,正向引导企业有效削减VOCs排放。在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探索建立废气治理、排放监测、平台监控、运营维护于一体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现有企业VOCs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估,指导企业落实“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环境管理水平。开展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研讨会,打造标杆企业和示范工程,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促进各行业的污染治理水平提升。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O3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加大培训力度,各地组织开展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专题培训,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加强管理就是减少成本、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利润的理念;组织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充分的发挥“12345”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对举报VOCs偷排漏排、治理设施不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充分发挥群众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作用,倡导公众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和文明节约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恶意违法排污等行为严管重罚,强化警示震慑,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曝光、督办,及时跟踪问效,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或有关部门,进行曝光、通报和约谈,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问责办法移交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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