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能监督局:
为完善外汇监管,进步国际出入计算数据信息的全面性、精确性和标识的共同性,处理国际出入计算申报中特别组织代码的赋码问题,依据国家外汇处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事务中全面运用组织组织代码标识的告诉》(汇发〔2002〕24号)的规则,将对国际出入计算申报中的特别组织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处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联合拟定了《国际出入计算申报中特别组织代码赋码事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清晰如下:
一、该《规程》施行后,银行自行为特别组织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处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别组织赋予的代码一概不再运用,特别组织应当依照《规程》的规则申领特别组织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别组织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别组织申报信息的前后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代码作业组织应活跃尽力合作,做好特别组织代码的申领、赋码和处理作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处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事务作业中全面运用组织组织代码标识的告诉》(汇发〔2002〕24号)精力,实在完善外汇监管、进步国际出入计算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状况信息的全面性、精确性和标识的共同性,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外汇处理局托付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处理特别组织代码赋码作业。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担任署理辖内特别组织代码的申领、处理等作业。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全国特别组织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和谐作业,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共同担任特别组织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作业,并担任装置、保护国际出入计算申报中特别组织代码赋码体系(以下简称“赋码体系”)。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特别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在不归于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组织代码规模的、确因处理出入事务需求共同标识的申报组织,包括部分境内组织(戎行、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出入事务的境外组织(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组织,以下简称“境外组织”)、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组织等。
特别组织代码是指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向特别组织共同赋予的、仅供该组织在处理国际出入申报时运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别组织为有用组织的证明。
第四条处理涉外收付事务的银行,对初次处理国际出入计算申报的组织,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组织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用性。
(一)假如该组织无代码证,但归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则的戎行、武警的境内组织、境外组织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组织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处理特别组织代码:
1.该组织应当向银行出具包括其精确、完好、标准称号的有用证明或其主管部分的批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阅该申领组织的称号,保证该组织称号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称号或预留印鉴共同,并留存该组织出具的有用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检。银行应于当日依照“特别组织代码申领表”(表1〔略〕)的格局将需求申领特别组织代码的信息告诉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许已装置赋码体系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特别组织代码申领表”后,于1个作业日内经过赋码体系向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申领特别组织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依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恳求进行审阅、查重后,经过赋码体系实时赋予特别组织代码并回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赋予的特别组织代码后,于本作业日内打印出“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按银行)”(表2〔略〕)和“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单”(表5〔略〕),并告诉相应的银行。
5.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表2和表5)后,应留存“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按银行)”。一起应在本作业日内告诉申领组织前来收取“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单”。
(二)关于组织组织代码证现已失效的境内组织、无组织组织代码证且不归于戎行、武警的境内组织,应当依照以下事务操作的进程处理特别组织代码:
1.处理涉外收付事务的银行应填写“特别组织代码申领协办单”(以下简称“协办单”,见表3〔略〕)中的“银行填写”栏,并要求该组织自行填写“组织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代码作业组织处理代码证。
2.假如经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代码作业组织核实,该组织归于其赋码规模,则该组织应按规则申领组织组织代码;假如不归于其赋码规模,则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代码作业组织应于本作业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处理中心定见”栏,并告诉该组织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处理特别组织代码。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代码作业组织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组织转为正式组织组织时进行核对。
3.已装置赋码体系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作业日内经过赋码体系向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申领特别组织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未装置赋码体系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作业日内将申领特别组织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境内特别组织代码申领表”(表4〔略〕)后,将该申领表递送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境内特别组织代码申领表”或代码作业组织出具的“特别组织代码申领协办单”后,应于1个作业日内经过赋码体系向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申领特别组织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
5.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依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恳求进行审阅、查重后,经过赋码体系实时赋予特别组织代码并回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赋予的特别组织代码后,应于本作业日内打印出“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单”(表5)和“境内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表6〔略〕),并告诉请求组织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
7.未装置赋码体系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汇局分局的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后,于本作业日内告诉请求组织前来收取“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单”(表5)。
第六条对由特别组织转为契合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赋码规模的组织,应从头依照组织组织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代码作业组织申领组织组织代码。该类组织在申领组织组织代码时,应当向代码作业组织出示其特别组织代码赋码告诉单,以保证组织代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已装置赋码体系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造备份并定时对赋码信息和赋码体系来进行保护。
第八条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将所处理的特别组织代码赋码状况,于每月后5个作业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处理局。国家外汇处理局定时将特别组织及其代码状况在外汇局体系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削减重复申领特别组织代码的担负。全国组织组织代码处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作业,并定时将特别组织及其代码状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作业组织,便于其核对和处理组织组织代码。